为加强档案管理工作,充分保障档案的使用和安全性,特制订本规定。
一、档案
本规定所指档案指律师承办业务过程中立卷归入档案室的诉讼卷,非诉讼卷和法律意见,律师见证、上级来文内部归档资料等宗卷材料及文档资料。
二、承办律师应在承办业务完成后的一个月内将相关应归档资料立卷成档,并将立卷资料交内勤人员归档。
三、归档资料应齐全、完整,并用规定的墨水书写。
四、内勤人员收入档案时应查明立案审批人及结案审批情况,使归档卷宗形式合格。
五、所有成档卷宗,应及时归入档案室,由内勤人员分类收档。
六、所有收档文件属本所的财产,未经本所主任同意不得外借、复印或提供。
七、收档卷宗如需借阅应遵循下列规则:
1、如为承办律师自己参阅,只能借阅自己承办的卷宗;
2、如为承办律师向他人提供卷宗资料参阅,应征得所主任书面同意后方可借阅;承办律师不得借故提供;
3、如为本所律师借阅其他承办律师的卷宗,必须先征得承办律师的书面同意后方可借阅;
4、如为本所律师将其他律师承办的卷宗借给他人借阅,除应征得承办律师书面同意外,还应经所主任签批后方可借阅。
八、未按本规定入卷或未按本规定借阅卷宗资料的,每违反一次罚款100元,两次或两次以上的罚款500元,如因此而造成所声誉损害或其它损失的,经办人应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九、本规定经合伙人会议通过,自二00八年二月十六日起施行。
十、本规定的解释权归合伙人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