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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国之泰律师事务所

J i a n g s u  G u o Z h i T a i  l a w  f i r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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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2-58135158
详细内容

关于办案程序的若干规定

根据《江苏苏州国之泰律师事务所章程》、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律师办理民事诉讼案件规范》、《律师法律顾问工作规范》、《律师参与仲裁工作规范》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规范本所律师办理各类案件,制定本规定:
一、案件审批
1、所办理的各类案件均应办理审批和登记手续;
2、收案由合伙人审批;审批合伙人对审批的案件与承办律师共同负责;
3、合伙人承办的各类案件定期向其他合伙人通报;
4、聘用律师不得私自受理案件,其受理的各类案件应填写收案审批单,交合伙人审批,未填写审批单按规定审批的,作私自办案处理。
二、案件登记
1、案件审批单和委托代理合同由内勤按案件性质统一分类登记、保管;
2、案件办结后,由内勤负责作结案登记。
三、办案登记
1、代理或辩护案件,应具备以下手续:
(1)收案审批单;
(2)委托代理合同;
(3)法定代表人证明;
(4)授权委托书;
(5)律师事务所公函。
第(1)至第(2)项手续归入承办律师案卷;第(3)至第(5)项手续交法院。
1、聘用律师收案后,填写收案审批单、委托代理合同、合伙人审批;收案审批单和委托代理合同由内勤保管,在结案时钉入案卷档案;
2、内勤赁合伙人已审批的收案审批单、委托代理合同向聘用律师填发律师事务所公函;聘用律师未有本所公函办案的,作私自办案处理;
3、律师应聘担任法律顾问的,填写法律顾问合同一式三份,合同签订后,聘请单位、律师、事务所各存一份;聘用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聘请法律顾问合同由合伙人审批后盖章;
4、律师对外提供专项非诉讼法律服务的,根据服务的项目要求另行打印委托代理合同;
5、律师对外出具律师函、见证书、法律意见书、咨询意见书,需经合同人签发,经主任或副主任审核后盖章对外发函、出证;如属聘用律师承办的此类业务,签字的合伙人与该聘用律师对出具的律师函、律师见证等文书共同负责;
四、案件收费
1、各类案件收费应遵循以下原则:
(1)不违反律师业务收费标准;
(2)根据律师业务收费标准中的协商收费原则以及所提供法律服务的时间、工作量,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协商收费。
2、低于律师业务收费标准的收费减免,由二名合伙人决定,聘用律师不得擅自减免收费。
律师费用的减免,应由当事人申请,由聘用律师交二名合伙人审批。
3、未经合伙人审批,聘用律师未按规定收费办理案件的,作私自办案处理。
4、本所律师不得用本所资金为当事人代付各项诉讼费用,也不得利用本所帐户为当事人代收代付各项诉讼费用。
5、承办律师应在委托代理合同签订后三日内将应收费用收取入帐。当事人申请缓交的,由承办律师报二名合伙人决定缓交期限。
律师费用未到帐,亦未申请缓交而办理案件的,视为私自办案。
五、案件讨论
1、为保证服务质量,以下案件应由三名以上律师(至少有一名合伙人参加)讨论:
(1)基层法院审理的较为疑难复杂或定性有分歧的刑事案件;
(2)中院一审的刑事案件。
(3)基层法院组成合议庭按普通程序审理的或者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民事、经济案件;
(4)行政诉讼案件;
(5)涉外案件
(6)新类型的案件或其他承办律师认为需要讨论的案件。
2、案件讨论时,由承办律师做好讨论记录,讨论记录归入案卷。
六、办案准则
1、恪守律师职业道德的执业纪律规范;
2、办案作风严谨,从业清廉;
3、维护本所声誉。
七、案件归档
1、案件办结后,填写案情小结;
2、按规定程序装订成卷,做至材料齐全,装订规范;
3、案卷应在案件办结后一个月内归档。
八、罚则
1、本所律师私自办案的,在其全年应得总额中扣除其私自所办案件应收费额的三至五倍;聘用律师有私自办案行为的,除按上款处罚我,可解除聘用;合伙人有私自办案行为的,适用上款处罚,并由合伙人会议三分之二通过决定其他处罚。
2、承办律师对自己承办的案件负责;合伙人审批的案件由审批的合伙人与承办律师共同负责。
承办律师对以本所名义出具的法律文件(律师函、律师见证书等)所产生的后果承担责任;聘用律师经合伙人签字审批后对外以本所名义出具的法律性文件所产生的后果由聘用律师与审批的合伙人共同承担。
因承办律师失职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本所在代偿后有权向承办律师追偿。
聘用律师严重失职,使本所名誉严重受损的,解除聘用。
聘用律师违反第四条第2款,擅自减免收费的,在其全年应得总额中扣除其擅自减免额的三至五倍;
以上行为发生三次的,视为私自办案,按本条第一款处罚。
3、未经合伙人同意私自开具空白介绍信,视为私自办案,按本条第1款处理。
4、承办律师违反第四条第4款的,按其代付的诉讼费用的金额从其全年应得总额中扣除,给本所造成损失的,按实际损失赔偿。
九、其他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政府主管部门的规章制度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指定的规范为准。
本规定于二00八年二月十六日修订、实施;本规定的解释,修改权属本所合伙人会议。

 

诉讼风险告知书

为了充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便于当事人谨慎地选择诉讼手段,降低诉讼成本,减轻当事人的诉累,诉讼方式处理相关法律事务是当事人最后最终选择的方式和手段,因诉讼将会造成委托人的诉累和费用的增加,并且可能造成其他的风险和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本所有责任和义务告知相关诉讼风险,现将诉讼的风险告知如下:
1、诉讼请求不当的风险。诉讼请求不完全,将导致未请求的部分得不到审理,诉讼请求过高的部分不予支持。诉讼请求的增加、变更或提出反诉,应在举证期限内提出,逾期则不予审理。
2、不能充分提供证据的风险。原告起诉或被告反诉,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反驳对方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甚至败诉的后果,本所对此不承担任何代为提供或制作证据的义务。
3、不能提供原始证据的风险。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原物,若证据系在境外(含港澳台地区),还应履行相应的证明手续,否则将导致证据无效或不能认定的后果。提供证人证言的,证人须亲自出庭作证(除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五种情形外),否则将导致证人证言不予采信的后果。
4、超时提供证据的风险。当事人有责任在《诉讼证据规则》期限内提供证据,超过举证时限提供证据的,对方当事人不同意质证的,举证方应承担所主张事实不能认定、甚至败诉的后果。
5、申请法院调查收取证据的风险。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各方当事人,不按举证通知书的要求、不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请的,或经申请法院调取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人主张的,将承担不利甚至败诉的后果。
6、不按时交纳诉讼费用的风险。原告起诉、增加诉讼请求或被告反诉,当事人申请诉讼保全,不按时交纳费用,将导致不予审理或不予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当事人如确定的诉讼标的金额过高,未得到支持部分的诉讼费用应自行承担。
7、不依约支付律师费用的风险:依约支付律师费用是委托人的责任,如因当事人不依约支付律师费用而造成受托律师拒绝出差、出庭或提供诉讼协助所造成的损失应由委托人承担。
8、送达不能的风险。因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不符或不详导致法院无法送达起诉状副本和法律文书,应当公告,原告拒绝支付公告费用的,原告将承担不利、被视为撤诉甚至败诉的风险。
9、一方下落不明的诉讼风险。一方下落不明,将导致审理时间长、不能尽快结案的风险,还可能导致因无法当庭质证难以查清事实,甚至原告诉讼请求无法支持的风险。一方下落不明,有可能导致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风险,又要承担诉讼费用的风险。
10、诉讼时效超期或中断待定的风险。当事人自认诉讼时效未超期或时效中断而不获法院认可,可能因时效问题败诉。
11、开庭不按时出庭的风险。不按时参加法庭审理活动的,原告承担起诉被视为撤诉的后果;被告承担缺席审理、举证不能的后果,如委托人授权本所律师作为特别授权代理人而不参加诉讼的必须明确并另行书面通知。
12、申请评估、鉴定的风险。申请评估、鉴定的当事人,不按举证通知书的要求,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请或不予交评估、鉴定费用或不提供相关材料的将承担不利或败诉的后果。
13、一方没有财产而不获执行的诉讼风险。一方没有财产,将导致财产保全不能实现而保全费用不退的风险,还会导致无财产可供执行而最终诉讼目的不能实现的风险。
14、执行风险:诉讼结果虽然有利于委托人,但因党委、人大、政府等国家行政机关或领导人责任,可能造成执行不能或不能执行。
15、律师责任风险:律师仅为专业的法律工作者,其仅为提供法律服务,超过律师职责外的风险,不应由律师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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