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本所的职业声誉,提高律师的职业素质,规范律师的执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和本所《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赔偿范围
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由下列失职情形之一造成当事人利益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遗失当事人重要文件资料,造成举证困难,致使案件败诉的;
2、伪造证据,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给当事人造成损害的;
3、超越委托代理权限或擅自转委托他人代理,未经委托人同意,致使当事人利益受损失的;
4、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故拒绝代理或辩护的;
5、其它因律师违法执业或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害的。
二、免责事由
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由于不可抗力造成重要文件丢失,不能行使代理职责的,可以不负责,但律师应及时通知当事人。
三、赔偿程序
(一)、申请赔偿
委托人因承办律师的失职造成损失的,有权以书面形式在损失发生后向本所申请赔偿。委托人未申请,但律师协会或司法行政机关要求本所赔偿的,也适用本程序。
(二)、赔偿申请和要求的处理
本所收到赔偿申请后,应立即向委托人或者发函表明已收到赔偿要求。并在当月的合伙人会议上确定负责处理该事的具体人员。
合伙人会议确定的赔偿事宜由负责处理人员按决议要求进行必要的调查取证,调查取证应于一个月内结束。
调查结束后,由事务所主任和调查专人按本所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商定是否赔偿及赔偿方案,并将商讨结果交合伙人会议表决。
合伙人会议表决后应立即与承办律师见面,征求其意见,并根据其意见由合伙人会议对决议作修改,必要时承办律师应列席合伙人会议,并接受质询。
如果承办律师是合伙人,就赔偿问题表决时,其无表决权。
(三)、赔偿金的给付
1、律师因违法执业或因过错造成损失后先由律师事务所从执业风险基金中赔偿,再由律师个人将赔偿款交律师事务所。
2、执业风险基金不足支付赔偿款的,由律师事务所赔偿。律师事务所赔偿后,有权向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律师追偿。
四、律师事务所设立执业风险基金,执业律师应按其业务收入的1%交纳基金。执业风险基金专款专用。为适应税制改革,执业风险基金不单独设立会计科目。
五、纠纷处理
若委托人不服本所的赔偿决议,可以向律师协会也可向司法行政机关申请调解,也可向人民法院起诉。本所处理上述调解、诉讼中的费用从执业风险基金中列支后由负责任的承办律师交给本所。
六、其他
本规定经全体合伙人会议于二00八年二月十六日实施。
本律师的解释权归属于本所合伙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