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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正当竞争行为

将他人单位作为其一个部门在网上公开发布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行为(江苏国之泰律师事务所 周淋律师

案件概况:被告(联化公司)于1998年至2005年,擅自在互联网上(http//www.cuchem.com)将原告(七洲公司)作为其一个部门用英文(Sevencontinet AgrichemicalCo,Ltd)在网上公开发布,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行为,为此引起诉讼。

本案的争议焦点:1、“Sevencontinet AgrichemicalCo,Ltd七洲农药)”翻译有争议且七洲农药不一定指的是原告?2、原告有没有市场知名度?3、被告是不是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原告的代理人认为1、英文翻译即使有争议,但被告在所附地址、邮政编码与原告的地址是一致的,且被告又无法举证另有其他公司。2、原告是国家级高新技术、外向型企业,公司拥有化工、农药等六大系列五十多个制剂品种,其中三唑类农药已成为国内最大生产基地。市场网络覆盖全国及欧美、东南亚等国家和地区。“七洲”商标成为省著名商标。原告的产品技术含量较高,曾获得国家、省(部)级、市(厅)级科技进步奖、技术发明奖、科技创新奖等奖项28个。3、被告利用原告的上述市场知名度宣传自己,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行为。在法院主持调解下,双方达成一致:被告支付原告赔偿金13万元;2、被告在网站上持续三个月登载声明致歉,消除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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