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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国之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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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内容

聘用人员的若干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江苏省律师事务所人员管理办法(试行)》及本所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聘用人员分类
本的聘用人员按工作性质分为二类:
1、聘用人员分类
本所聘用人员按工作性质分为二类:
1.1、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其他本科以上学历,未通过司法资格考试或已通过司法资格考试但未成为聘用律师的,可辅助从事律师业务。
1.2、已通过司法考试并已满实习期的,成为本所聘用律师。
2、会计、内勤等行政工作人员。
二、非行政聘用人员职责(从事律师工作)
1、在进所后一年内(最迟不得超过二年),必须通过司法资格考试。
2、服从合伙人的工作安排,为本所律师从事各类案件的辅助性工作和直接从事律师业务;
3、接受合伙人指派,协助本所律师办理案件。
4、协助本所律师将案卷整理归档。
(二)行政工作人员职责
内勤职责
1、负责来人接待、办公室清洁、应接电话等日常事务性工作;
2、分类登记各类案件;
3、做好各项业务收及各项业务发出的日记帐;
会计职责
1、根据本所的《财务管理暂行规定》每月五日前做好财务报表及纳税申报,经本所负责人及财务主管审核后报有关部门;
2、妥善保管各类票据,发票出票后在一个月内收费未到帐的,及时向本所负责人或财务负责人汇报;
3、定期发放工资及律师提成,凭合伙人签字的单据报支有关费用;
4、按合伙人要求按时打印各类材料,并将打印的材料分别记录在册;
5、负责案件归档保管;
6、经合伙人同意,购置日常办公用品;
7、合伙人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聘用人员的聘用程序
1、由本所人员或本所以外人员推荐或聘用人员的自我推荐;
2、经合伙人同意,在本所试用三至六个月;
3、试用合格的,签订聘用合同。
四、聘用人员待遇
行政聘用人员待遇
1、行政聘用人员每月享受固定工资、补贴和年度奖金,工资标准、奖金数额及补贴由合伙人会议决定;
2、有权享受本所在节假日提供的其他福利;
3、本所根据张家港市养老保险的有关规定,为聘用人员办理养老保险;
非行政聘用人员
非行政聘用人员待遇,由本所制定的聘用律师分配办法规定。
五、罚则
1、非行政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的,由合伙人会议决定警告、减薪、扣罚奖金、延期成为聘用律师、解聘等处罚措施;
(1)在规定期限内未取得律师资格;
(2)不服从本所工作安排;
(3)不能胜任本职工作;
(4)严重损害本所声誉;
(5)在聘用期内受刑事或行政处分。
2、行政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的,由合伙人会议决定警告、减薪、扣罚奖金、解聘等处罚措施:
(1)未记录每日业务收支;
(2)未按期做好财务报表和纳税申报;
(3)未能妥善保管各类票据,导致票据不全;
(4)未按《财务管理规定》划付款项;
(5)未按规定提供公函、介绍信、加盖公章的。
本规定经全体合伙人一致通过,自二00八年二月十六日起实施;本规定的解释、修权属本所合伙人会议。

 

公示制度

为了加强本所的制度化管理,规范所内律师法律服务行为,本所推行执业公示,特订立本制度。
第一条 本所执业公示包括本所执业制度公示和本所律师执业行为公示。
第二条 在本所办公场所的明显位置独立置放公示栏、公示墙,向社会和当事人公布如下内容: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正本、税务登记证;律师法律服务范围和收费标准;六禁止执业纪律;律师诚信服务宣言;社会监督员名单;执业律师姓名、照片、执业证号;投诉举报电话。本所设置的公示栏、公示墙应根据实际情况和按照动态管理、长期置放和清楚方便的要求进行规范,并及时更新。
第三条 公示栏、公示墙的设置与更新由本所办公室负责。
第四条 本所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应主动向当事人和有关方面出示和说明以下内容:出示有效律师执业证;签订代理合同;出具加盖本所公章的委托合同;收取代理费用,出具由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发票;案件和其它法律事务办理完结,主动提交和及时回收服务质量监督反馈卡。
第五条 本所律师执业行为公示由本所律师自觉履行,本所进行监督管理。如有违反,按本所制度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上报司法行政机关处理。
第六条 本制度由江苏苏州国之泰律师事务所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制度从颁布之日起试行,从二00八年二月十六日起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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